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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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配表無效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2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分配表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而原告聲請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7月7日駁回確定後,本院復於98年10月19日通知原告補繳裁判費,該通知並已於98年10月27日送達,茲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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