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8年10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繼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上開裁判書網路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7年7月3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44197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3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3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