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預納被告在監之提解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理由
一、查原告對於被告甲○○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然依原告陳述暨本院職權調查結果,被告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告如無法到場,本件訴訟即無從進行,故本院爰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繳納自前述監獄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有前揭期日之筆錄可稽。然原告迄今並未繳納。是本院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辦理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九點第四項之規定,再定期命原告預納前揭費用。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