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及恐嚇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三五六號判決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三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入監服刑,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縮刑期滿出獄,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高雄縣內門鄉內南村台三線旗山鎮往內門鄉方向,見乙○○騎乘WIQ-八五七號機車前方菜籃放置皮包一只,竟與另一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台三線四一二公里實踐大學出入口處,由該男子騎乘MTV-八0七號機車搭載甲○○自後右方追撞乙○○騎乘之機車,致乙○○人車倒地(毀損及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再由甲○○趁乙○○受傷不及抗拒而搶奪乙○○機車前方菜籃內之皮包,內有現金新台幣七百元、電話卡乙只、郵局提款卡、身分證、及七星牌香菸一包,得手後乘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平日亦有使用七星香菸與電話卡之習慣,警方查得之七星香菸與電話卡係其所有,而被害人初於警訊時稱案發當時地處黑暗,並未看清搶匪,及騎乘機車之顏色和車牌號碼,竟於偵訊及審訊時指證歷歷,被害人所稱顯難採信,而機車刮痕更是案發前一個月因擦撞所致,伊當時在家睡覺,有家人可作證云云,然查:㈠被害人乙○○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遭搶後,隨即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凌晨零時三十分在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埔派出所接受警訊,稱有二名歹徒,乘一部黑色重機車(車號不詳),其中一人穿粉紅色襯衫,約二十至三十歲,捲髮,另一名歹徒則沒有看清楚等語,被害人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在受警訊時又稱機車是何種看不清楚,但知道是不用變速的,他們其中一人是穿著粉紅色上衣等語,此有該筆錄附卷可稽,再經本院審理時訊明被害人係看清楚坐後座搶奪皮包之人(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審判筆錄),是被害人於遭搶時確實見到搶奪皮包即穿著粉紅色上衣之人,至於騎乘機車之人則未看清,故被告辯稱被害人於警訊指稱當時地處黑暗,未看清搶匪部分,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警方於其房間查得之七星香菸與電話卡係其所購買等語,然與警訊時所稱是伊朋友 阿明 所有而留在伊房間,阿明要走時,伊問阿明是否還有菸,阿明留下菸,又因為行動電話預付卡沒錢,叫阿明留下電話卡等,顯然不同,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有疑問。㈢被告之弟 李文海 、母親 李鍾秀珍 俱於警訊時稱不知道被告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之行蹤,又知甲○○生活作息不正常,有時三更半夜外出、有時三更半夜回家,車號000-000號機車均由甲○○使用等語,有警訊筆錄附警訊卷可查,是被告聲請傳喚家人為證,並無必要,而以被告平日之生活習性推演,尚難認被告於本件案發時確在家睡覺。㈣至於被告請求與證人丙○○對質部分,因證人丙○○證詞僅係傳聞而來,並非親見親聞本件犯罪事實,其證詞尚不得為證據,被告此部分對質請求亦無必要。㈤被害人於警方帶領前往被告住家時,望見被告及其平日使用之MTV-八0七號機車即能明確指認,衡以被害人受搶時與行搶人有拉扯皮包之舉,且行搶之人並未蒙面,縱使當時係深夜,被害人當得近距離看清楚行搶之人及騎乘之機車,而被害人於警訊、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明確指認被告即行搶之人及被告所騎乘之機車,此與有無記得車號無關,又於被告房間尋得被害人皮包內相同物品,是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乘被害人人車倒地不及抗拒而搶奪得被害人所有之皮包一只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又被告與年籍不詳男子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記錄表各一紙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體健,不思利用勞力正常工作,竟利用追撞機車之容易使人受傷之方式搶奪被害人財物,且於犯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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