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楊沛生律師被告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