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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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林怡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怡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7年12月25日│97年12月25日│97年10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35號│1035號│2402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89號│98年度訴字第12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50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04│98.05.04│100.02.0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89號│98年度訴字第12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判決確定日期│98.05.25│98.05.25│100.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否│否│├──────────┼────────────┼────────────┼────────────┤│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481號(編號1-2定執行刑1│7481號(編號1-2定執行刑1│5526號│││年)│年)│鈞股,定刑前執行至│││││11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