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 陳建藏
陳靜雄 李 陳慧娟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與被告應提出雙方車損照片等車禍鑑定覆議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