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王從吾 被告 周嘉鴻
郭憲俊 雲林縣斗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周嘉鴻、 郭獻俊 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迄至民國
101年3月28日為止仍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得於被告周嘉鴻、郭獻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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