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張言雄
張羅急 被告 姚進男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