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9號原告 陳國禎 被告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查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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