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號上訴人 辜渝壬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朱元輔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