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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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佳茂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妤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6年度訴字第938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100,7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表:
┌──┬──────────┬────┬─────┬─────┬──────┐│編號│不動產│面積│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元/㎡)│權利範圍│(新臺幣)│├──┼──────────┼────┼─────┼─────┼──────┤│1│高雄市路○區○○段│331.09│20,700元│1/2│3,426,782元│││441-5地號土地│││││├──┼──────────┼────┼─────┼─────┼──────┤│2│高雄市路○區○○段││建物現值│1/2│488,650元│││634建號建物(門牌號││977,300元│││││碼:高雄市路竹區復興│││││││路327巷136弄9號)│││││├──┼──────────┼────┼─────┼─────┼──────┤│3│高雄市路○區○○段│842.12│20,700元│70/10000│122,023元│││441-30地號土地│││││├──┼──────────┼────┼─────┼─────┼──────┤│4│高雄市路○區○○段│5,149.66│4,100元│30/10000│63,341元│││348地號土地│││││├──┼──────────┼────┼─────┼─────┼──────┤││(編號1至4合計)││││4,100,796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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