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室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八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二個,雖係被告所有,但非供本件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毋庸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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