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ОО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原名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