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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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
字第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被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未依約還款外,其餘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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