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字第2號抗告人 彭文希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大華技術學院間給付薪資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勞再字第2號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楊絮雲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