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劉 張玉盞 即 張糖酸 之.
張冬瓜 即張糖酸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糖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張光富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134年10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張光富於①94年10月21日邀同第三人張糖酸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1,42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於②92年7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上開借貸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張光富自①99年8月24日②100年4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172,906元②34,77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糖酸於99年11月2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 劉張玉盞 、張冬瓜既為債務人張糖酸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劉張玉盞、張冬瓜承受被繼承人張糖酸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信用卡類帳務明細、本院100南院龍家字第1000014553號函、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218│建│216.25│10000分之451││001├───┴────┴───┴──┴─┴────┴──────┤││重測前:高砂段一小段121地號、面積217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217│建│172.59│10000分之451││002├───┴────┴───┴──┴─┴────┴──────┤││重測前:清水段一小段12地號、面積169平方公尺│└──┴─────────────────────────────┘┌─────────────────────────────┐│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16│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7層樓房│79│79│平│全│││3│民權路1段255│西區三民│鋼筋混凝│.9│.9│方│││││號6樓之3│段217、2│土造│2│2│公││││││18地號││││尺│部│├──┴─┴──────┴────┴────┴─┴─┴─┴─┤│共同使用部分:三民段1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0││重測前:高砂段一小段163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