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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