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35
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子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均緩刑肆年,並應向 林茂森 支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應將款項匯入星展銀行莒光分行(銀行代號八0一)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蔡姵晴 之帳戶,而應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日前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並自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日起至壹佰零叁年拾貳月貳拾日止,於每月貳拾日前,支付新臺幣貳萬元,另於壹佰零肆年壹月貳拾日前支付新臺幣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子揚於民國96年2月初,在臺中市○區○○街○○○巷○○號,利用電腦連線至「五塊厝廟○○○區○○○○路網頁,以其不知情之兄 林文凱 名義,留言販賣二手神轎之訊息與圖片,適林茂森見此訊息留下聯絡電話,林子揚即利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及林文凱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設之帳號[email protected]電子信箱與林茂森聯絡,雙方談妥以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之價格買賣神轎(含繡品、頭旗、涼傘、神偶等),林茂森乃於96年2月12日先行匯款7萬元至林文凱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英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林子揚以貨運運送方式將神轎交付予林茂森,林茂森復於96年2月15日,匯款餘款1萬6,000元至上開郵局帳戶內。惟林茂森發覺該神轎之轎底及燈具損壞,與林子揚協議運至臺南市安平區「瑞麟雕刻社」整修,林子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
3月6日前某日時,以不詳方式,將該神轎自「瑞麟雕刻社」運走,而予以侵占入己;後林子揚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茂森佯稱:因伊要向貨運行索賠,先將神轎領走運回臺中市,並要求林茂森支付修復神轎尾款8,000元云云,致林茂森陷於錯誤,於96年5月29日,匯款8,000元至不知情之 賴佳佩 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林子揚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冒用「賴律師」名義,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帳號[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YAHOO即時通暱稱「格式化916」、「AA武轎」等方式,接續向林茂森詐稱:因神轎轎底及燈具損壞要向貨運行提告求償,需要打官司律師費、代書費、向法院取回遭扣押神轎費用,後又以要包紅包給法院人員,要林茂森將現金3萬7.000元,以包裹托運至臺中朝馬站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出納「 陳育達 」簽收云云,致林茂森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陸續自林茂森母親蔡姵晴所申設星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現金匯款方式,匯款至賴佳佩上開銀行帳戶內,並分別於98年1月27日及同年2月1日,將現金3萬7,000元,分2次以包裹托運方式,由「和欣客運」托運至臺中朝馬站。 嗣林子揚 遲未返還侵占之神轎,經林茂森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被告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茂森、證人林文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賴佳佩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奇摩電子信箱信件內容列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
98年3月10日98西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之證人賴佳佩帳戶基本資料暨自98年1月6日起至98年3月6日止之往來明細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98年3月31日98西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證人賴佳佩帳戶自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8年3月1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證人林文凱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印鑑卡、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YAHOO奇摩公文回覆帳號「msn888tw」之會員資料及登入IP位址、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星展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急急送顧客寄件人收執聯、中國信託、星展銀行、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寶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98年8月21日98西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證人賴佳佩帳戶之金融卡狀況查詢、存摺全戶查詢暨自95年至98年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帳戶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8年8月20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證人林文凱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9月21日基院慧民天字第15
090號函、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服務部98年
9月15日(98)星展帳發字地05978號函及檢送蔡姵晴之往來明細查詢報表、客戶主檔查詢單、證人賴佳佩帳戶自95年
1月1日起至98年2月17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YAHOO奇摩電子信箱使用交流部落格信箱教學問題及回答內容、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507號不起訴處分書、寶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翻拍照片3張、神轎照片21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犯侵占罪部分願受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詐欺罪部分願受有期徒刑8月;上開2罪,均緩刑4年,並應向告訴人支付新臺幣51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將款項匯入星展銀行莒光分行(銀行代號810)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蔡姵晴之帳戶,應於102年4月20日前支付新臺幣10萬元,並自102年5月20日起至103年12月20日止,於每月20日前支付新臺幣2萬元,另於104年1月20日前支付新臺幣1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㈠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命被告支付予告訴人之損害賠償,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㈡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
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第
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游秀雯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1│96年8月27日│4,000元│├──┼──────┼───────┤│2│96年10月12日│12,000元│├──┼──────┼───────┤│3│96年11月30日│5,000元│├──┼──────┼───────┤│4│97年4月25日│4,000元│├──┼──────┼───────┤│5│97年5月6日│3,000元│├──┼──────┼───────┤│6│97年5月22日│10,000元│├──┼──────┼───────┤│7│97年5月28日│5,000元│├──┼──────┼───────┤│8│97年6月6日│15,000元│├──┼──────┼───────┤│9│97年6月19日│1,700元│├──┼──────┼───────┤│10│97年8月7日│20,000元│├──┼──────┼───────┤│11│97年8月13日│43,500元│├──┼──────┼───────┤│12│97年8月27日│40,000元│├──┼──────┼───────┤│13│97年9月22日│8,000元│├──┼──────┼───────┤│14│97年9月28日│8,000元│├──┼──────┼───────┤│15│97年10月3日│10,000元│├──┼──────┼───────┤│16│97年10月8日│15,000元│├──┼──────┼───────┤│17│97年10月15日│9,000元│├──┼──────┼───────┤│18│97年10月20日│7,500元│├──┼──────┼───────┤│19│97年10月27日│12,000元│├──┼──────┼───────┤│20│97年11月3日│12,000元│├──┼──────┼───────┤│21│97年11月14日│7,000元│├──┼──────┼───────┤│22│97年12月31日│43,000元│├──┼──────┼───────┤│23│98年1月6日│40,000元│├──┼──────┼───────┤│24│98年1月15日│30,000元│├──┼──────┼───────┤│25│98年1月15日│4,500元│├──┼──────┼───────┤│26│98年1月22日│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