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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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告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湖分行間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抵押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其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7,216,780元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錫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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