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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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壹佰元(臺北市○○區○○段2小段106地號土地之面積為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