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4號聲請人 何松霖 (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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