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24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蔣弘仁 債務人 劉千瑜 債務人 王忠信
一、債務人 劉仟瑜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依債權人表明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忠信僅係普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劉千瑜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難謂其保證責任已然發生,從而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