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9,385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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