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9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998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琦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被告丙○○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丙○○部分)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5年10月20日對於被告乙○○、丙
○○提起本件清償債務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案戳章在卷足佐
,惟被告丙○○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5年9月10日死亡,此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佐,足見原告起訴時被告丙○○
已死亡,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甚明,是其起訴即
不合法,參酌前開說明,自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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