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小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六小字第488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6樓之2,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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