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7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被 告 王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勝源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瑞娥 於民國92年5月2日與其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邀同被告為附卡申請人。截至97年6月23日止
,附卡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
明細表、應收帳務明細查詢及綜合資料查詢等為證。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