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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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詹益連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至新台
幣參仟零肆佰參拾元為止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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