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9號上訴人 鄭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永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80,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1,415元,上訴人僅繳納9,585元,尚欠1,830元(計算式:11,415-9,585=1,8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