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有關寺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朱棟
許士群
參加人甲○○○○○○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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