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夙慧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