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瑞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瑞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瑞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呂瑞傑因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