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OO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華奕超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