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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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0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郁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經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經處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屆期仍不履行,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前案紀錄應予補充更正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8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101年8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犯罪事實欄一、第9至10行所載「惟自103年4月起又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應予補充更正為「惟自103年4月17日起又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經直轄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新北市政府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及經接受警員查訪後通知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之行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聲請簡易判罪處刑書贅載被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部分予更正,附此敘明)。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及前述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按時依通知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亦不顧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除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外,亦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成效,殊非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無業(參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1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798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未能悔改,明知其業經新北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命其應自103年1月16日起繼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處分,並於102年12月23日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法通知,甲○○於103年1月16日屆期履行,惟自103年4月起又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經新北市政府處以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並再命其應於103年8月21日起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持續接受後續安排之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103年7月31日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法通知,且於同日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0號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協助通知,經該局警員當面告知甲○○上揭限期履行通知,詎甲○○經合法通知後,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而屆期未履行。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新北市政府101年6月6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新北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狀況評量表暨處遇書(101年12月19日)、新北市政府102年1月10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新北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狀況評量表暨處遇書(102年6月19日)、新北市政府102年6月26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102年12月23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103年7月31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送達證書、同日北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103年8月7日新北警中二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新北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限期履行通知查訪記錄表、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2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檢察官陳欣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