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 何翼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7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6月24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
2.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翼兆,1分之1。嗣相對人何翼兆於民國⑴102年7月17日、⑵102年7月24日、⑶103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3,190,000元、⑵390,000元、⑶62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⑴122年7月17日、⑵122年7月24日、⑶108年12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4年5月17日、⑵104年5月24日、⑶104年6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73,26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與聲請人代墊之保險費2,082元。
另相對人於102年9月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核定消費額度新台幣5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相對人於104年6月8日起未繳納最低應繳款項並依約停止信用卡使用,計尚欠本金38,18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具狀陳報:聲請狀附表所列債務均係相對人所負之債務,惟聲請人所主張之不動產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新台幣4,320,000係為債務⑴3,190,000元、⑵390,000元購買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借款金額⑶620,000元及信用卡債務38,182元,並不在本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拍賣所得餘額應先償還上開貸款債務餘額⑴⑵共3,305,261元。聲請人所主張債務⑶及信用卡債務共606,202元,應就本不動產拍賣後所得價金,於償還各抵押權人債權後之餘額進行分配。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大盛││0000-0000│建│2837.56│30000分之157│├─┼───┼────┼───┼───┼──────┼─┼─────┼──────┤│2│臺中│北屯區│大盛││0000-0000│建│12878.36│30000分之157│├─┼───┼────┼───┼───┼──────┼─┼─────┼──────┤│3│臺中│北屯區│大盛││0000-0000│建│28240.06│30000分之15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75-│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122.20│陽台:3.67│全部│││00○○○區○○段0491│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平台:9.32│││││-0000、0495-00│層數:003層│一層:37.55│露台:10.05│││││00││二層:43.11│花台:1.71││││├───────┤│三層:33.98││││││臺中市北屯區東││屋頂突出物:7.56││││││山路二段250巷6││││││││弄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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