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訴字第8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