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字第4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國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國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胡國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被告曾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其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仍於飲酒後,猶駕駛汽車上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自屬可責,並衡以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及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9231號被告胡國洲男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國洲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月1日期滿(未構成累犯)。詎猶未知悔改,於105年11月4日17時至18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精密科學園區某工地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8時許,駕駛牌照號碼MI-8857號自小貨車,自飲酒地出發,欲返回南區文心南路之住處。嗣於105年11月4日18時10分許,行駛至臺中市南屯區忠勇路與永春北路之交岔路口處時,為巡邏員警攔檢後發現酒味濃厚,經於同日18時27分許,在上述查獲處測試胡國洲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國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各1份在卷可佐,足證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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