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被告 曾文明 被告和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上列被告曾文明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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