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定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個人借款契約書第12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二、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同段431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羅定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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