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季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但未據繳納擴張部分之裁判費。
查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