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后成 被告 翁素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上午9時4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陳后成被告翁素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后成被告翁素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参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7日上午於本院協商室㈡當場給付現金伍萬元,餘款壹拾捌萬元,於103年3月份於每月20日前按月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新莊新泰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后成。
三、原告陳后成願宥恕被告翁素禎,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后成被告翁素禎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