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7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