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