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執破字第2號
甲○○之破產管理人 溫欽彥 律師上列破產管理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撤換破產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溫欽彥律師應予撤換為 洪桂如 律師。
理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察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溫欽彥為破產管理人,茲據其聲請略以其民國七十七年七月間迄今,任本件破產管理人,由於破產人及監察人均已死亡,債權人或已死亡,或失去聯絡,以致無法召開債權人會議,亦難取得監察人之協助,其間曾由破產人之繼承人提出全額清償債務之計劃,未獲法院核可,又破產人名下有一百三十一筆土地,均係持分,重劃後狀況未定(因在桃園轄區,查證多次仍未明朗),又未辦理繼承登記,雖拍賣多次,均無人聞問,破產管理人因年邁體力不繼,已無法出庭,更難繼續處理本件事務之進行,為此聲請准許更換破產管理人等情。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撤換,指定洪桂如律師為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