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崧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崧巧股份有限公司張祖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12年10月31日6,385元AJ00000002崧巧股份有限公司張祖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山分行112年10月31日6,207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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