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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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二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 原訴訟代理人 謝錫鑫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復有明定。
二、查被告之住所均設於「台北市○○區○○街○○○巷三之一號」,且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於貸款契約第十三條復約定,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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