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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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甲○○
丁○○兼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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