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字第三號
上訴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被上訴人台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七字第一一五六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主張其損害額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執七字第一一五六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價額,始能確定計算其損害額,尚非無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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