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9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凌瑞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玉彩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
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政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