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訴訟代理人 羅苙家
被 告 陸如茵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花小字第3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邱曉薇
通 譯 盧易慧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61元,及其中新臺幣25,965元自民國
101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